你最近刷到的那条惟妙惟肖的短视频,主角也许根本不是真人,而是人工智能生成的。过去这类内容真假难辨,如今在不少平台上,它已经被人悄悄打上了记号。
内容已被打上记号
一个肉眼可见或藏在文件里的标识,正在成为人工智能内容的新标配。
这套标识制度的源头,是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施行的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》。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联合发布,它要求文本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,必须添加标识,告诉用户“这是机器做的”。
对普通用户来说,直观的变化是:打开一段人工智能视频,角落可能出现一行提示,说明内容由人工智能生成。它不改变观看体验,却把“是否机器所作”这件事,从猜测变成了明示,让人多了一份清醒。
水印与备案双轨
标识分成两种。一种是显式标识,就是在画面、声音或文字里直接放一段提示,让用户一眼能看见;另一种是隐式标识,是把生成信息写进文件的底层数据里,平常看不见,却能在需要时追溯来源。
两者配合,相当于给内容贴了张说明书,又装了枚溯源芯片。
办法还把传播平台也纳入了监管。平台不能只管分发,还要核验文件里有没有隐式标识,发现疑似生成内容时,要在发布位置周边加上显著提示。
从生成到传播的每一个环节,都被这条标识的线串了起来,试图解决“哪些是生成的、谁生成的、从哪里生成的”。
显式标识容易被人为删掉,隐式标识则难以后期抹去,二者互补,才能撑起可信的溯源。这也是为什么办法同时要求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、篡改、伪造、隐匿这些标识,把底线用规则钉死。
责任也不只压在企业一方。办法要求,用户在用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内容时,应当主动声明,并使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。从生成者到平台再到使用者,环环相扣,才织成一张完整的责任网。
安全法新增条款
在鼓励创新与防范隐患之间,立法也在补上更底层的支撑。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《网络安全法》的决定,新增了专门提及人工智能的条款。
这一条款强调国家支持人工智能研发与基础设施建设,同时完善伦理规范、加强安全监管。修改后的法律自二〇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。
这条新增条款的基调,是发展与安全并重。它既写明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研究与关键技术攻关,也要求完善伦理规范、加强安全监测与评估。对产业而言,这是一种清晰的信号:创新被鼓励,但边界也被划出。
从全球看,中国在基础性法律里写入了人工智能专条。它把人工智能从零散的部门规章,提升到法律层面统筹,信号意义不亚于具体条文本身,也为后续细分规则留出了上位法依据。
近千款完成备案
备案与登记,则像一张动态更新的名册。国家网信办公告显示,二〇二六年五月至六月,新增一百二十款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完成备案,新增六十八款应用或功能完成登记。
截至二〇二六年六月三十日,累计已有九百八十八款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完成备案,五百九十八款应用或功能完成登记。
这组数字的意义,不在于大小,而在于它描绘出一个正在被纳入管理的庞大生态。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服务,需要履行备案或登记程序;
已上线的应用,也应在显眼位置公示所使用的模型名称与备案号,让用户在知情的前提下选择。
备案与登记,针对的是两类不同对象。备案面向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本身,登记则面向那些通过接口直接调用已备案模型能力的应用或功能。分层管理,既兜住了底座,也照顾到上层繁多的应用。
全球监管趋同
放眼全球,标识与监管正在形成趋同的默契。欧盟的《人工智能法案》在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生效,被视为较早成体系的全面监管框架,按危害等级划分义务。
韩国的《人工智能基本法》在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,是继欧盟之后又一部综合性的智能法律。
中国的思路则被概括为包容审慎、分类分级。既不想一上来就管死创新,也要对重点领域应用守住红线。标识办法、网络安全法修订、备案登记三件套,正是这种思路落到实处的抓手,让技术在可预期的环境里生长。
相比之下,美国更多依靠行政命令与各州立法,尚未形成统一的联邦框架;欧盟与韩国则选择用综合性的法律一次铺开。路线不同,但都奔着同一个方向:让人工智能在阳光下运行,让使用者心里有数。
对普通人来说,这些法条或许遥远,但它们决定着你在网上看到的每份人工智能内容,是否会被诚实地标出来。
标识是信任起点
标识本身不是终点。它解决的是“让用户知道”的第一步,真正的信任,还要靠持续的溯源能力、清晰的权责划分,以及对恶意删除、伪造标识行为的惩戒。当标识成为习惯,人们才不必每次都对屏幕里的内容将信将疑。
把记号打在内容上,其实是把信任还给了人。人工智能会越做越像,但只要有标识兜底,观众至少能知道自己正在和机器对话。这份透明,正是人机共处时代朴素也必要的安全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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